青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听课制度

作者: 时间:2019-04-12 点击数:

为了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保持良好稳定的教学秩序,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经常性的听课制度。每学期主管教学院领导至少听课10节;各系主任至少听课8节;教研室主任至少要听课10节;教师间相互听课每人每学期不少于6节。

二、听课人可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参阅课程表自行安排。听课前不需要通知任课教师。

三、听课时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听课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到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处,对难点、疑点及重要章节可进行课后评议或结合教研活动研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解决措施。

四、参加听课人员,听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每次至少要完整地听完一节课。

五、听课记录每学期交一次,听课记录以教研室为单位在学期期末考试前汇总后统一交至教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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