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5-10-2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和完善权力的监督制约,切实提高决策水平,防控决策风险,依据学校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且要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第五条 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第六条 坚持规范决策的原则。学院领导班子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三章 决策范围

第七条 重要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网络舆情、民族宗教、师德师风、作风建设、巡察工作、脱贫攻坚、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院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建设方案,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等专项规划、重要专项工作安排;

(四)学院重要改革举措,涉及继续教育工作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五)学院各项业务学期报告或年度报告;

(六)学院内部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干部考核、推荐、人员聘任、岗位调整;

(七)研究学院成人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办学规模、教学工作、学生管理、招生工作,以及校外教学点设置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各类项目的立项、申报、预结算等重要事项;

(九)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身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十)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十一)培训项目负责人的确定、调整及校外教师的聘任;职工外出学习、进修、培训等事项;

(十二)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授予,各类奖励的评定推荐,校级惩处事项的决定;

(十三)职称职级晋升推荐,处分建议或决定,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和法律纠纷的处置意见;

(十五)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六)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第八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

(一)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

(二)学院工会负责人人选的审议;

(三)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四)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五)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聘用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

(六)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确定或调整;

(八)学院聘用人员的聘免以及教职工党政纪处分意见;

(九)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维修修缮等项目安排,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二)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

(三)重大院企、院地合作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以及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四)学院大型活动的安排;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十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学院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二)员工的各项津贴、福利和奖金的发放原则和标准;

(三)单项支出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四)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

(五)学院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上级主管部门巡视、巡察、审计、检查等所发现重要问题整改方案的制定;

(二)学院对外合同的审批、签订事宜(已作为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除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集思广益,进行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对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要以多种形式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通过充分评估论证、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四条 在集体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会议方式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个人或少数人可临时决定,事后应及时向学院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等内容,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

第十八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凡属“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实施时,须同时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并明确落实科室和实施负责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科室必要时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二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决策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书记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单位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相关规定,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应经常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学院校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2.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5.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6.未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7.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8.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9.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10.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11.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或篡改会议记录的;

12.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决策违规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经党委会议通过后报上级批准,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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